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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有效开展职业指导和开业培训,宣传当前就业形势和政策;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基地,集中安排退役士兵开展技能培训;依托青年见习基地,采取定向培养形式,实现退役士兵培训和就业的良性互动,促进退役士兵就业,见习期为6个月。见习期间,退役士兵享受一定的补助。
  要加强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指导和质量监控,对培训大纲、培训课时、学员人数、培训质量进行检测。退役士兵完成培训任务并经考试合格后,由学校按照规定统一发放毕业证书,并积极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对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 安排好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和生活。农村退役士兵由镇政府妥善安置工作,并按照规定纳入“镇保”。为适应新区城郊一体化发展的趋势,两年内实现农村和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同样的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上限不超过市政府规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经费由镇级财政承担。入伍前是城镇企业合同制职工的,经本人书面申请,镇政府审核,由有关部门落实社会保障,经安置部门批准后,公安部门可为其办理就地“农转非”手续,并由新区安置部门介绍其回原单位就业;原单位撤销、注销的,由其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妥善安置。
  (七) 妥善处理退役士兵中的特殊情况。对伤残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和立功退役士兵,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退役士兵予以适当照顾。对因军队编制体制调整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官),应当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官)同样安置。要关心有特殊困难退役士兵的生活,认真做好帮扶工作。2006年,为促进退役士兵尽快就业,在待安置期间,由新区安置部门按照不低于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待安置期按6个月计算)。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部分,经新区安置部门审核后,按85%的比例予以补助。
  从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驻浦东新区)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要求复学的,应准予复学,并比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不要求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其退役时家庭户口所在地政府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予以接收安置。
  《入伍通知书》和《分配工作单位通知书》一起发的城镇复员士官,仍回原单位安置;原单位已注销(撤销)或濒临停业、破产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负责重新安置;原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的,由新区安置部门酌情安置。
  (八) 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各项合法权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对退役士兵的权利和义务、接收安置的时间、方式、程序及办理手续情况予以公开,规范操作流程,特别是在落实指标、双向选择和指令性安置等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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