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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 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并与新区安置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书》的,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为转业士官5万元、复员士官4万元、退伍义务兵3万元。此外,继续按照《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给予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补助的通知》(沪民安发〔2005〕8号)有关规定,新区劳动保障部门对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分别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为缴费基数,一次性将两年社会保险费记入其个人帐户(在校入伍的大学生退役后复学的除外)。单位录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两年内可以不必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自主创业的,比照上海市城镇失业人员自主开业的有关政策给予扶持,可以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生产资金,并可享受小额无担保贷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十部门关于本市实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56号)要求,确保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推荐就业机会,扶持他们尽早实现就业。
  鼓励本区企业接收安置当年度退役士兵,凡大中型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并签定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补贴。
  (三) 夯实退役士兵就业平台。新区劳动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体制优势,完善退役士兵的就业服务平台。发挥“退役士兵与指标单位双向选择招聘信息网”的网络平台作用,为企业和退役士兵提供便捷、灵活、快速的信息服务;发挥公益性职业介绍所的公共服务作用,举办退役士兵就业招聘专场,为退役士兵市场就业提供服务;发挥新区安置部门的统筹协调作用,组织全区性指标单位和退役士兵大型见面会,搭建就业服务平台。
  (四) 强化教育培训。进一步加大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做好宣传鼓励工作,为具有一定文化基础的当年度退役士兵专门开设高中课程复习班,帮助他们巩固高中文化基础,所需经费由区教育经费予以补助。凡被录取进入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当年度城镇退役士兵,予以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并按规定给予补助。未被学校录取的,继续由政府安置工作,或选择自谋职业。对考入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退役士兵,给予助学补贴。
  (五) 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深化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本年度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持政府发放的培训卡,可到指定培训机构免费参加职业培训。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需由政府安置的,必须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工复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不作培训要求,可自主选择是否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农村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助学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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