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浦府[2007]2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实施。
二○○七年二月十日
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6〕49号)精神,现就做好浦东新区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妥善做好安置工作
根据国家和市下达的任务,新区需安置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456名,根据实际接收数量落实安置指标。2007年7月31日前基本完成安置任务。
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按照“以兵为本、为兵服务”的原则,继续完善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深入推进退役安置工作市场化改革,强化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安置。
(一) 合理制定安置指标分配计划。根据
《暂行办法》规定,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安置指标比例和本区上年度末在职职工人数,综合考虑各单位经济效益、历年安置退役士兵等情况,确定退役士兵安置就业指标单位(包括完成市下达的安置统筹指标任务)。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和组织形式,都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
《兵役法》)和
《暂行办法》的规定,积极承担国防义务,接受新区分配的安置任务,不得拒绝接受和限制下属单位接受区政府下达的安置指标。任何单位不得以不符合本单位用人标准为由,拒绝安置退役士兵。对有安置任务的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人事部门要予以关心和支持,在人员编制和岗位安排等方面积极创造条件。今年,继续将转业士官纳入事业单位派遣制员工安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