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效益影响评价是对项目建成后的功能使用、效益情况作出的评价。
第七条 新区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负责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计划的下达,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新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稽察(后评估)结果、新区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审计结论,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
第八条 项目建设主体单位在首次申报年度资金需求时,应当设定明确的建设目标,包括功能实现目标及节点进度目标。未设定明确建设目标的,新区发展改革委不予列入年度财力计划。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分共性评价指标、个性评价指标两大类。共性评价指标,由新区财政部门会同新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项目共性特点设定;个性评价指标,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每个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以及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和绩效评价目标确定。
第十条 项目竣工可立项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批复文件填写《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建设目标指标表》(见附件一),并报新区财政部门,作为办理项目首次拨款的依据之一,同时抄送新区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并经审计后,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的同时,应当填写《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自评报告》(见附件二)报新区财政部门,作为项目资金清算的依据之一。指标分值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新区财政部门按照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计划,以及《浦东新区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对自评报告进行核查。经核查被评定为“D”档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说明原因并落实相应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 新区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在项目自评基础上,每年选择投资额大、社会关注度高等项目进行重点抽评。被确定为重点抽评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供项目绩效评价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重点抽评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社会中介机构形成评价报告前,应当听取被评价单位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