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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街道预算民主理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街道预算民主理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浦府[2007]14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新区财政局《浦东新区街道预算民主理财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实施。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浦东新区街道预算民主理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推进绩效预算改革的总体要求,为加强街道预算管理,增强社区公众参与度和社区居民自治水平,提升依法、民主理财水平,全面推进社区管理与服务,提高社区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街道预算涉及社区管理与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社区公共服务、为民办实事等支出项目的安排(以下简称“实事项目预算”),应当通过召开社区代表会议、社区事务协商会议等方式听取社区居民意见。
  第三条 街道实事项目预算及执行情况,应当通过社区事务中心、社区网站、社区公告栏等形式向社区居民公开,并逐步推进街道预算及预算执行、决算等信息(按规定取得的各类收入和根据街道职能安排的各类支出)的公开。
  第四条 街道预算编制前,应当通过社区居民访谈、社区事务协商会议等形式了解社区居民需求,在此基础上向功能区域管委会编报预算申请(一上),确保街道预算贴近社区工作实际和社区居民需求。
  第五条 功能区域管委会根据年度经济、税收形势和街道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合街道预算申请和社区管理与服务工作要求,经统筹平衡核定街道预算收支指标(一下)。
  第六条 街道按照功能区域核定的预算指标,根据社区工作实际和社区居民需求,在与相关社区代表充分沟通基础上,拟定实事项目预算方案,提交社区代表会议审议或社区事务协商会议协商。
  第七条 社区代表的产生,应当按照《上海市社区代表会议实施办法》(沪民基发〔2006〕3号)规定执行,确保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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