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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浦府[2007]14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政府同意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监督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监督管理,深入推进绩效预算改革,提高依法、民主理财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预算应当主动接受区人大、区政协全过程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财政预算编制前,有关年度预算编制的基本思路和财经形势等,应当听取区人大、区政协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财政预算编制时,有关预算收支框架和重点支出安排等情况,应当及时动态地向区人大、区政协汇报、沟通,并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功能区域(含街道)预算编制工作,区财政部门应加强指导和服务,及时传达区人大、区政协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财政预算全面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完整反映政府预算收支全貌。提交区人代会审议的财政预算,应当包括预算内外资金、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等财政收支计划和部门预算(含功能区域预算、街道预算,下同)。
  第七条 财政预算应细化至主要收支事项,凡1000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包括基建投资项目),应当在提交区人代会审议的财政预算草案中具体反映;“其他支出”科目预算,应当细化至具体支出事项。部门预算应当细化至具体支出事项,凡100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应当在提交区人代会的预算中具体反映。
  第八条 按规定程序编制形成的财政预算草案(讨论稿),应当书面征求区人大、区政协意见和建议;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经区政府审议确定后,提交区人代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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