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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财政绩效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涉及预算调整(增加或减少),如既定绩效目标保持不变的,按原定绩效目标实施管理;如绩效目标根据需要进行适度调整的,预算单位应当在申请调整预算计划的同时,调整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定期向区人大、区政协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制度,听取意见并加强、完善预算管理和工作措施。
  第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功能区域管委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等应当积极配合实施预算执行情况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制度,认真听取区人大、区政协相关意见,不断提高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水平。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完毕后,应当依据绩效目标和指标,按照“统一组织、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对财政资金使用结果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统一制订绩效评价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区财政部门负责全区预算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开展区(功能区域)重大项目绩效评价;功能区域管委会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街道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指导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工作应当组织相关业务人员及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的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绩效评价工作由第三方实施的,实行委托方与实施方相分离的方式。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专家和中介机构信息库,并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价结论(定性和定量分析),并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预算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部门、单位以后年度预算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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