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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财政绩效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三边联审”或前期论证情况,结合年度财力状况进行统筹平衡,核定、下达部门预算指标控制数(一下)。
  第八条 部门预算正式编制(二上)时,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控制数编制,细化年度部门预算,并按照预算和目标相匹配的原则,同时编报绩效目标、绩效指标以及政府采购计划等。
  绩效目标是指事前设定的财政支出所要达到的业绩和效果(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绩效指标是指以若干可测定、可量化的特征值来描述的绩效目标,是对绩效目标的具体阐述。
  第九条 财政预算编制过程中,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动态地向区人大、区政协汇报、沟通工作情况,主动听取区人大、区政协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涉及社区管理与服务等相关设施建设,为民办实事和社区公共服务等支出事项,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和社区居民的意见,并按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一条 财政预算经区人代会审议通过后,财政部门应当在正式下达部门预算指标(二下)时,同步明确绩效评价重点项目。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确定后,预算单位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相关工作任务和用款需求,制定具体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状况和项目进度统筹平衡、核定资金拨付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阶段,预算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和任务抓紧组织实施,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确保相关工作任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十四条 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计划,积极推进国库集中拨付,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预算依法、规范、高效、有序运行。
  第十五条 一次性拨款项目,预算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及时按绩效目标要求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分阶段拨款项目在续拨款时,预算单位应当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对分阶段拨款项目,财政部门应当认真检查项目资金到位率、实际支出占项目进度比率、资金配置使用状况等阶段性目标完成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全面了解跟踪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按进度和实际需求拨付资金。对实施过程中发现不规范、不合理的支出项目,财政部门应当督促用款单位及时整改;对已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支出项目,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停止财政拨款,并做好已拨付资金的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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