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财政绩效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浦府[2007]14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政府同意新区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财政绩效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浦东新区财政绩效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管理,深化绩效预算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浦府〔2005〕277号)、《浦东新区绩效预算改革试点方案》(浦府〔2006〕53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绩效预算管理,是指在新区年度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全过程中,对预算内外资金、各类专项基金(资金)安排的预算支出,实施绩效预算管理。
第三条 区财政部门、功能区域管委会、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街道办事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结合各自职责,实施绩效预算管理。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新区各级部门预算应根据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工作部署,结合部门职责和区域实际,围绕年度工作绩效目标和相关工作任务编制。其中人员和公用经费,按照机构编制及规定标准编制部门预算。新区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完善人员和公用经费支出标准,注重财政支出成本核算。
第五条 部门预算编制(一上)时,除按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外,应当同时报送年度工作目标及相关工作任务。部门预算安排的各类专项经费,必须与年度工作目标及相关工作任务相对应,并按轻重缓急程序列报。
第六条 财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部门预算(一上)项目计划的科学性、预算安排的合理性,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三边联审”或召集相关专业人员(中介机构)进行前期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