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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扶持基本农田区域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扶持基本农田区域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浦府[2007]11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扶持基本农田区域发展的若干规定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浦东新区扶持基本农田区域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浦东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建设,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加快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切实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按照《关于浦东新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郊区的若干意见》、《浦东新区“十一五”农业发展规划》,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依据浦东新区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基本农田所在行政村和建制镇。
  第二条 (遵循方针)
  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利用、政策激励、促进发展”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总体方针,严格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法规,对涉及新区基本农田区域的农业、农民、农村实行扶持政策。
  第三条 (机构职责)
  建立浦东新区基本农田区域保护和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相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和重要事项的决策;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新区农委),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新区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指导、落实、推动扶持基本农田区域发展的各项工作。
  各相关功能区域管委会和镇政府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小组,负责本地区扶持基本农田区域发展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 (农业发展)
  新区预算内农业发展资金和土地开发中形成属于农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原则上投入基本农田区域,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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