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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一五”期间农业专项资金扶持实施意见》的通知

  (2) 蔬菜生产中使用有机肥和安全农药,按市计划确定数量补贴。补贴比例:扣除市补贴后,区补贴50%,镇补贴20%,单位自筹30%。
  (二) 加强农业生产安全监管,提高农业公共服务管理水平。
  1. 对农产品安全监管检测实施补贴。镇负担常规检测经费,区负担区级精测经费。
  2. 对畜禽疫病防控实施补贴。动物疫病预防经费由区负担,如有市补贴的,则扣除该部分补贴。环境消毒经费区补贴60%,镇和养殖单位负担40%。
  3. 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区负担农业保险补贴,按一般与重点给予45-65%补贴,如有市补贴的,则扣除该部分补贴(农业保险重点方面是指种、养植(殖)业生产过程中危害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的烈性疫病以及育种体系建设,此外属一般保险)。
  (三) 加强设施农业建设,提高农业产出能力。
  1. 对列入市计划的粮田基础设施建设,按每亩1700元建设标准,市补贴360元/亩,其余区补贴50%,镇补贴50%。
  2.对列入市计划的设施菜地建设,按每亩4万元建设标准,市补贴40%,区补贴30%,镇补贴30%。对列入市计划的一般菜地建设,按每亩0.5万元标准补贴,补贴比例与设施菜地建设项目相同。
  3.为提高新区农业机械化程度,对农民或农业单位购置经区农业行政部门审核列入补贴目录的农机具实施补贴。补贴标准:区补贴45%(如有市补贴的,则扣除该部分补贴),镇补贴15%,自筹40%。对农机服务合作社购置补贴目录内的农机具及主要配件,区补贴60%(如有市补贴的,则扣除该部分补贴),镇补贴15%,自筹25%。
  (四) 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大力提升农业产业能级。
  1.对被批准列入国家、市农业综合开发和产业化计划的项目,按国家、市规定标准,区予以配套补贴。
  2.对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企业技改项目、企业新增生产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标准:按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的50%贴息,贴息期限为一年,享受市贴息的不再补贴。
  3.对农业品牌建设实施补贴。凡列入区级农业品牌的,每年给予5万元的品牌包装宣传补贴,补贴期限为三年;列入市级农业品牌的,每年给予10万元的品牌包装宣传补贴,补贴期限为三年;评到市级品牌(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评到国家级品牌(著名、驰名商标)的,一次性补贴20万元;对经国家、市、区级主管部门评为产品一等奖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区级2万元,市级3万元,国家级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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