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浦东新区审计局公开审计结果办法(试行)》的通知
(浦府[2007]10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政府同意《浦东新区审计局公开审计结果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一日
浦东新区审计局公开审计结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审计结果行为,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上海市审计局公开审计结果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开审计结果应遵循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审计局公开审计结果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区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审计结果,是指区审计局适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或社会公众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六条 区审计局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公开审计结果:
(一) 公告;
(二) 通报;
(三) 新闻发布会;
(四) 其他形式。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通过《浦东新区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向社会公众发布。
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通报审计结果,可以采取会议通报、书面通报等形式。
公开审计结果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区审计局办公室负责。
第八条 公开审计结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 政府部门、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