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十三条 年度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在正式批准前,因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安排支出的,应当报经区政府批准后预支。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各级预算执行主体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和突破。
第十五条 区国资委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区本级国资收益,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免收、减收或缓收;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规定项目使用,不得将预算支出挪作他用或截留。
第十六条 区国有直属公司应当严格按规定上缴区本级国资收益,不得隐匿、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国资收益。
第十七条 区国资委应当定期向区政府、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报告半年度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当年国资经营预算收入增加5%以上、减少10&以上或者当年国资经营预算支出增加10%以上,需要调整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的,区国资委应当于每年9月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审核并报新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收入当年超收在5%以内的,由区国资委拟订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执行,并报新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章 决 算
第二十条 预算年度终了,区国资委编制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决算草案,经区政府审核并与下一年度预算草案一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编制报审决算草案,必须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企业和个人应当配合预算审查监督机关开展视察、调查或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材料。
第二十三条 新区审计局对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审计情况经区政府审核后,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