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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八条 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一)预算收入
  1、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益、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企业清算净收益和其他国有资产收益等;
  2、政府其他预算转入,指政府其他预算安排用于国有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3、其他收入。
  (二)预算支出
  1、投资支出,包括用于发展国有经济、优化国资布局等方面的新办企业投资支出、增资扩股支出、收购企业股权支出等;
  2、企业改革支出,包括用于国有企业改制、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支出;
  3、国资监管支出,包括外派监事会主席、监事长、专职董事、专职监事薪酬、培训等费用,企业经营者奖励,购买各类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等支出;
  4、转移政府其他预算支出,指转移至政府其他预算安排用于社会事业发展等公共支出;
  5、其他支出。
  第九条 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的上年结余,应当结转并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编制范围。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审批

  第十条 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编制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效益优先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以绩效为核心,充分发挥国资引导、杠杆作用,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同时,实现国资保值增值。
  (二)积极稳健原则。国资经营预算收入应当实事求是、稳妥可靠;预算支出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加强风险控制。
  (三)统筹兼顾原则。结合国资国企战略规划,统筹近期和长远、局部和整体利益,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四)规范透明原则。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透明度,强化执行控制,规范各项收益分配和收缴,增强预算约束力。
  第十一条 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编制、审批的程序:
  (一)每年4月底前,区国资委结合企业财务预算、决算编审情况,编制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草案,经与区财政部门沟通,并征求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核。
  (二)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草案经区政府审核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十二条 预算审批(审核)机关认为必要时,区国资委负责人应当面回答审批(审核)机关的询问,并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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