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浦府综改〔2007〕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浦东新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
预算法》、《
公司法》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的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效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管理。
第四条 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在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管理过程中,应当主动接受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五条 区政府负责编制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决算草案,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批;组织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的执行;编制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调整方案,报新区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六条 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具体编制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的执行;具体编制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调整方案;定期向区政府、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七条 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