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草机关对拟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专家、研究和咨询机构等论证评估或法律审核,并听取区人大、区政协等各方面意见。
2、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知晓、参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起草机关在提交决策前,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区人大、区政协及相关职能部门、功能区管委会、街镇的意见,并通过相应的公开方式和载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3、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起草机关应当在听证前将时间、地点等通知有关人员,必要时向社会公告,并做好听证的组织实施工作。
4、公示、听证、征询工作结束后,起草机关应当如实、全面、及时形成情况报告,采纳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并纳入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的内容。
5、公开工作由起草机关负责;公开方式和内容由起草机关根据本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应当公开而未经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情况紧急来不及公开的突发公共事件等除外),不得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决策公开与监督评估
(一)区政府常务会议应当邀请区人大、区政协有关负责人列席;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旁听。
旁听的组织工作,由起草机关拟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公布,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由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途径尽早向社会公布。具体按照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建立浦东新区政府信息公开“一体化”服务机制的意见〉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浦府办〔2007〕2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区监察委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评估。
四、工作要求
(一)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重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按照国务院、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履行部门职责,积极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工作。
(二)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做到听政于民、问计于民,广泛集中民智,充分汲取民意;要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论证听证、比选择优等手段,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合法合理。
(三)各职能部门要将重大行政决策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结合起来,不断改进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中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领域、重点事项、重大工程,特别是民生问题、社会管理等政务、事务的公开工作,切实增强重大行政决策公开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