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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浦府〔2007〕29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开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开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科学性、民主性,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以下简称《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4〕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原则与范围
  (一)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
  (二)重大行政决策公开范围,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政府《规定》有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以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行政决策事项。
  二、方式与程序
  (一)重大行政决策公开方式主要包括公示、听证、征询以及重要会议市民旁听、行政决策结果公布等。
  公开载体主要包括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府公告栏以及区长网上办公会、浦东市民中心和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等。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区政府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起草机关”)提出,在广泛征求并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优化完善,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起草机关在提出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时,应当明确其公开方式,并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三)重大行政事项应当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公开的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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