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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具体标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保险待遇。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与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积缴费年限。
  区劳动保障部门按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分别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为缴费基数,一次性将2年社会保险费记入其个人帐户(在校入伍的大学生退役后复学的或当年度考入全日制高校的城镇退役士兵除外)。单位录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以后,在其已缴纳社会保险期间,可以免缴或补缴社会保险费。
  (五)在校入伍的大学生退役后复学的或当年度考入全日制高校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六)对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十条 (待安置期间待遇)
  (一)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由区安置部门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待安置期一般按6个月计算。
  (二)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部分,由区安置部门审核后按85%比例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农村退役士兵安置)
  (一)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住房确有困难的,由区安置部门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二)对在西藏服役的当年度农村退役士兵,由区安置部门给予安置或按规定办理自谋职业;要求户口“农转非”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就地“农转非”手续并落实社会保障。
  (三)凡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实行一次性退役安置补助金制度,其补助标准不低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标准的50%,并在2年内实现城乡一体化,但最高不得超过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经济补助金的筹集由镇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经费保障)
  退役士兵接待安置费、培训费及退役士兵的自谋职业补助金、奖励金等由区财政局列入当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法律责任)
  单位违反《暂行办法》规定,拒绝区安置部门分配的安置指标或者拒绝接受退役士兵的,由区安置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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