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退役士兵在规定期限内,不到区安置部门领取《安置工作介绍信》或领取《安置工作介绍信》不按规定期限到单位报到的,作自动放弃安置权利处理。
(五)在职入伍的退役士兵不要求复工、复职的应当在领取户口证明信之日起10日内,向区安置部门书面提出。区安置部门应当按市有关规定予以安置。在职入伍的退役士兵在领取户口证明信之日起10日内,未书面提出不要求复工、复职的,视为要求复工、复职。
第七条 (教育培训)
对入伍前具有高中阶段毕业学历,并要求进入本市高等院校就读的当年度退役士兵,区教育部门要组织高中课程复习班,所需经费由教育经费给予补助。凡被录取进入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当年度的城镇退役士兵,予以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并按照自谋职业的标准给予补助。未被学校录取的城镇退役士兵,继续由政府安置工作,或选择自谋职业。
对考入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校的退役士兵,新区将以奖学金的形式给予鼓励。
第八条 (职业培训)
(一)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退役士兵进行就业前培训指导,宣传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引导退役士兵树立正确择业观,自觉服从政府安排,实现积极就业和自主就业。
(二)本年度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经过培训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后,由区退伍安置部门进行安置。
农村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后,按照有关政策给予一定补助。
(三)符合见习条件的退役士兵经推荐,可进入新区见习基地接受职业见习。见习期间,参照上海市青年见习政策享受有关补贴待遇。
第九条 (自谋职业)
(一)退役士兵要求自谋职业的,应当在区安置部门签发安置工作介绍信或者复工复职介绍信之前书面提出,并填报《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区安置部门在收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并按规定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和办理有关手续。
(二)在职入伍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区安置部门应当函告其原单位,原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区安置部门不得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签发安置工作介绍信或者复工复职介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