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
(二)除前款第(三)项以外的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
(三)入伍前系农业户口,因符合转业条件而按非农业户口落户的复员士官。
第五条 (安排就业指标)
(一)区安置部门按照市政府下达本区的就业指标数,根据上年度末本区在职职工人数,确定安置比例,并分别通报区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经综合平衡后,提出本区当年度的就业指标分配计划,报区政府同意后下达。
(二)单位自收到区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排就业指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落实好就业指标,并按照安排就业指标通知书回执要求,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区安置部门。
单位不得将就业指标转移给独立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单位完成。
(三)单位不得以接受复工复职的退役士兵冲抵本单位当年度安置退役士兵的就业指标;单位录用的退役士兵无区安置部门出具的安置工作介绍信的,不得冲抵本单位当年度的就业指标。
在一次性指令安置前,退役士兵在本区安置部门掌握使用的就业指标范围以外自行联系单位就业的,区安置部门应当凭退役士兵本人提供的单位同意接受的证明,签发安置工作介绍信,且不予冲抵该单位当年度的就业指标。
(四)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转业士官,可参加新区人事局专门组织的招录考试,择优纳入新区事业单位安置范围。安置当年的招录考试办法以及用工方式等相关事宜,由区人事局、民政局制定。
(五)用人单位与当年度退役士兵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用人单位一定奖励。
第六条 (双向选择)
(一)就业指标落实后,区安置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每年适时组织用人单位与退役士兵进行双向选择。区安置部门向退役士兵发出参加双向选择通知书,并附上参加双向选择的接受单位名册及《双向选择安置协议书》格式文本,同时向接受单位发出参加双向选择通知书。
(二)退役士兵与接受单位签订《双向选择安置协议书》的,由退役士兵在双向选择截止日前,凭《双向选择安置协议书》到区安置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退役士兵未参加双向选择,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未通过双向选择落实接受单位的,区安置部门应当在双向选择截止日起15日内,签发安置工作介绍信;退役士兵应当在收到安置部门签发的安置工作介绍信之日起15日内向接受单位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