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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浦府〔2007〕29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浦东新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2002年第126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沪民安发〔2003〕18号)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职能部门)
  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进行,实行两级接收安置工作机制。
  区民政局(以下称“区安置部门”)是本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功能区域管委会负责协调辖区内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街道、镇具体做好本辖区内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劳动保障、人事、公安、财政、教育、税务、工商、卫生、征兵办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安置原则)
  退役士兵的安置,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实行指令性安置与退役士兵同接受单位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第四条 (安置方式和范围)
  下列退役士兵中,除国家和本市规定不予安排就业或者自谋职业的以外,由区安置部门安排就业:
  (一)转业士官;
  (二)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
  (三)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评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等级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
  下列退役士兵由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其生产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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