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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九条 区(县)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对所属镇(街道)办理节育奖励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与代发金融机构签订委托代发节育奖励金协议书;
  (二)对各镇(街道)上报的《汕头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月报表》进行审核后,于每月10日前报市人口计生局;
  (二)对各镇(街道)上报的《统计表》进行审核后,分别于当年4月15日前和10月15日前报市人口计生局;
  (三)在每年10月底前应组织对下年度的奖励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奖励计划,并在11月底前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局,以便财政部门做好奖励资金预算、筹集工作;
  (四)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各镇(街道)的奖励对象名单确认后,正式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代发金融机构;对临时增减的对象名单应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代发金融机构。
  第十条 市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审核各地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情况,汇总全市《统计表》,并在每年12月上旬前报送市财政局;
  (二)在每年12月上旬前将各区(县)的奖励计划预算报送市财政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奖励金的预算、下拨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区(县)财政部门对区(县)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金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并分别上报市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二)市财政部门对市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汇总全市奖励金本级应承担部分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按《办法》的规定,及时将本级应承担的奖励金下拨至各区(县)级财政专户;
  (三)市财政当年下达各区(县)的奖励金数额不因当年各区(县)奖励对象人数的变动而调整,若当年的奖励对象人数增加而增加奖励金数额的,由区(县)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四)区(县)财政部门应将奖励金专户的年度奖励金及时下拨到代发金融机构;
  (五)对年终《统计表》进行审核。根据年初下拔的实际发放情况进行结算,在下年拨款数中平衡;
  (六)监督检查奖励金发放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二条 监察、财政、人口计生、审计部门依据《办法》规定的职责,监督检查奖励金发放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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