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告知。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对经区(县)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获得奖励的对象本人。
第五条 奖励金的发放。
奖励金从对象落实绝育措施的当月起计发。
第六条 奖励金的领取。
奖励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奖励金发放存折本按规定到当地的代发金融机构领取奖励金。
奖励对象每半年要到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见面一次。因健康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见面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应回访当事人。
第七条 村(居)委会的职责:
(一)协助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做好《办法》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协助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对辖区户籍人口中奖励对象的调查摸底,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应及时申报;协助当事人填写《申请表》;填写《登记表》,建立档案。
(三)对申请人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
(四)协助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对奖励对象及其变动的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有关事宜。奖励对象迁出、迁入、新增、死亡或取消奖励资格等变动的,应在当月填写《汕头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对象变更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报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第八条 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办法》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负责审核奖励对象资格;
(三)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已确认资格的奖励对象建立相关的信息档案;
(四)负责及时审核村(居)委会填报的《变更登记表》及有关证明,并将审核后新增的奖励对象名单和退出奖励人群的名单及相关资料,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县)人口计生部门;
(五)为杜绝出现奖励对象情况变更或死亡后其他人冒领奖励金,每半年与奖励对象见面一次,核实情况;
(六)建立《汕头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填报制度。《统计表》为半年报表。年中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3月31日情况,年终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的情况。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上报半年报表和年终报表的时间分别为4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