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汕头市人口计生局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汕头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证奖励金按时、足额发给奖励对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办法》第二条对奖励对象的条件规定,以及1973年6月29日起在全省推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在确定奖励对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奖励对象:
(一)1973年6月30日以前施行绝育手术的;
(二)未办理合法婚姻登记的;
(三)原户籍登记为城镇居民,夫妻生育子女后,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四)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纯生两个女孩的除外)且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存活过;
(五)其他不符合生育行为发生时的生育政策规定的。
第三条 奖励金的申请。
凡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对象,在落实了绝育措施后即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结扎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有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一式三份的《汕头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四条 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公示。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同时将初审名单向群众公示5日。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经查证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不列入奖励范围。对经初审合格及群众没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后汇总填写《汕头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报送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人口计生办)。
(二)审核。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区(县)人口计生部门。
(三)确认。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对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奖励对象名单进行确认,确认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予以确认审批,并汇总各镇(街道)的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人口计生局)。同时,将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由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