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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政字〔2011〕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我市《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张发[2011]17号)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按照精简审批事项、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工作安排,集中进行了新一轮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清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本级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10]2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收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9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冀政[2011]35号),对《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和〈张家口市取消、暂停、下放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政字[2010]112号)进行了重新审定。经衔接和调整,取消市级行政审批项目5项,转为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2项,新增国务院下放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2项,调整后我市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共计192项。现将具体调整情况通知如下,请各县区和各部门认真执行并做好相关的衔接工作。

  一、取消行政审批项目:5项

  (一)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二)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三)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四)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五)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二、转为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2项(省政府调整项目)

  (一)汽车修理服务收费;

  (二)汽车租赁收费。

  三、调整行政审批内容项目: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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