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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2011-2012年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2011-2012年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南价格〔2011〕59号)


各县、城区物价局,各制糖企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2011-2012年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问题的紧急通知》(桂价格〔2011〕1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2011-2012年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糖料蔗收购价格继续执行全区统一普通糖料蔗收购首付价政策,2011-2012年榨季糖料蔗收购首付价为500元/吨。
  二、糖料蔗收购价格继续采取蔗糖价格挂钩联动、二次结算的管理方式,同时适当调整蔗糖价格挂钩联动水平,进一步向蔗农倾斜。每吨普通糖料蔗收购价格500元与每吨一级白砂糖平均含税销售价格7000元挂钩联动,挂钩联动价系数维持6%。当食糖销售价格低于7000元/吨时,蔗价不再进行二次结算,蔗农也不需将多得的蔗价款退还制糖企业。
  三、继续实施优良品种加价、劣质品种减价政策,加大促进糖料蔗品种结构调整力度,继续将已呈退化趋势的新台糖系列品种列入普通糖料蔗,不再实行加价。在普通品种糖料蔗收购首付价的基础上,糖料蔗桂糖31号(桂糖02/281)、桂柳2号(柳城03/1137)、粤糖93/159、粤糖00/236、粤糖60号等5个优良品种每吨加价20元;台糖172号、新台糖2号、台糖98/0432、粤糖86/368等4个劣质、淘汰品种每吨减价20元。具体品种加、减差价见附表。
  四、各制糖企业必须在糖料蔗进厂一个月内,按自治区统一确定的普通糖料蔗收购首付价将蔗款兑付给蔗农,优良品种的加价款要同时兑付。要一次性支付蔗款。
  五、糖料蔗价款二次结算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糖料蔗价款二次结算价格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11〕95号)的规定执行。2011/2012年榨季继续实行全区统一的二次结算价格,各制糖企业必须在2012年9月底前将糖料蔗的二次结算价款兑付完毕。
  六、各制糖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蔗价与糖价实行挂钩联动的价格政策,严禁蔗款兑付“打白条”,严禁擅自搞“一口价”等损害广大蔗农利益的糖料蔗收购结算方式和擅自提前兑付二次结算蔗价款、提高运费等方式变相调整糖料蔗收购价的行为。同时,要加强自律,自觉遵守自治区规范蔗区榨季管理的有关规定,共同维护蔗区榨季正常运行秩序和市场价格秩序。
  七、各县、城区物价部门要会同农业、糖办等部门和制糖企业在本蔗区内的各乡镇、圩场、村庄开展蔗价与糖价实行挂钩联动的价格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通过文件、涉农价格公示栏(牌)或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种宣传方式,公布2011/2012年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政策,引导企业和蔗农增强市场意识,合理安排糖料蔗生产种植计划。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糖料蔗收购价格的监管,对违反糖料蔗收购价格政策,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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