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商务局关于对我市部分超市猪肉销售实行临时指导价格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商务局关于对我市部分超市猪肉销售实行临时指导价格的通知
(南价格〔2011〕59号)


各有关超市:
  为稳定物价总水平,使我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受价格波动影响程度降至最低。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区第四季度价格调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94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部分超市猪肉销售实行临时指导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11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每日营业时间,在我市北京华联江南店、民族宫店、荣宝华店、双孖井店,南城百货城北店、良庆店、南铁店,利客隆超市相思湖店、桃源店、广园店,人人乐超市五象店、仙葫店等4家重点超市的12个门店的猪肉销售点执行临时指导价格。
  二、执行临时销售指导价的猪肉品种为精瘦肉、五花肉、前后腿肉、排骨。
  三、由市物价局每10天以《南宁市超市猪肉销售指导价通知书》(见附件)核定公布一次猪肉销售指导价,允许企业按销售指导价下浮执行。
  四、各相关超市门店必须在出入口处、销售专区或销售点设立专门的猪肉销售指导价的明码标价公示牌,公示牌格式按市物价局规定制作。
  五、请各相关超市企业充分认识当前价格形势的重要性,从保障人们生活水平的大局出发,提高社会责任感,认真执行本次猪肉销售的临时指导价格,并配合市商务、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做好猪肉销售点的秩序维持工作,防止出现抢购、起哄等非正常现象。一旦出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涉及治安稳定的问题要立即报公安部门处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