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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优惠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优惠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价格〔2011〕56号)


南宁供电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区第四季度价格调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94号)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桂价综〔2011〕81号)、《关于延长居民生活用电丰水期电价的通知》(桂价电〔2011〕48号)精神,为了强化价格调控工作,抑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稳定,现将我市贯彻实施优惠电价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蔬菜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用电实行价格优惠。蔬菜生产过程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大型农贸市场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蔬菜冷链物流中的冷库用电,受电变压器等级在315千伏安以下,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受电变压器等级在315千伏安以上(含315千伏安),执行一般大工业用电价格。此电价优惠政策从桂价综〔2011〕81号文下文之日(即2011年5月31日)起执行。
  二、对南宁市城区范围内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的用户2011年11月1日-12月31日执行丰水期电价,用电量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2011年11-12月枯水期执行丰水期电价形成的差额部分的补贴按桂价电〔2011〕48号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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