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各科室负责人应对已采集的信息提出公开或不公开意见。
第四章 保密审查
第十一条 经各科室负责人审核同意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局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中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在公开审核工作之前进行。
第五章 公开审核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应指定专门负责人担任信息公开与储存审核人,明确已采集信息公开属性。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的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十六条 属于“三密”信息或涉密特别敏感信息为不予公开信息,应注明不予公开的原因。
第十七条 已采集信息公开审核工作依据《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章 信息形成
第十八条 公开审核后的已采集信息经本局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或者局长审阅、修改、确认信息属性、签发即形成政府信息。
第十九条 签发日期为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七章 录入和录入审核
第二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局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在信息形成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信息录入正确、完整、及时。信息录入完成后,录入人对信息的内容再次确认没有错误方可发布,属于重大或紧急事件处置的政府信息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开的,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