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政府信息采集形成和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局政府信息形成、审核、发布、应急处置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以及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开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包括:1、机构职能;2、法规规章;3、领导动态;4、工作动态;5、决策信息;6、规划信息;7、统计信息;8、财政管理;9、人事信息;10、行政职权;11、信息公开指南;12、信息公开工作报告;13、应急监察;1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让公众知晓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形成和发布包括信息采集、内容保障、保密审查、公开审核、形成信息、录入和录入审核、应急处置七个阶段;前四个阶段属采集信息,后三个阶段属政府信息。
第四条 本局政府信息发布渠道:1、南宁人民政府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指定的平台;2、本局网站;3、其他合法渠道。
第五条 信息发布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和局办公室统一审核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采集、加工、整理信息。
第七条 信息采集、加工、整理工作应有专人负责。
第八条 信息采集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内容全面、信息真实、表述规范、结构严谨,并有时效性和内部控制。
第三章 内容保障
第九条 各科室应指定专人对本科室采集、加工、整理的的信息进行审核修改,保证信息内容和数据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