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财政绩效预算管理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浦府[2008]2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财政绩效预算管理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浦东新区财政绩效预算管理行政首长
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绩效预算管理,强化行政首长责任制,根据《浦东新区财政绩效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浦东新区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绩效预算管理行政首长问责是指预算单位在年度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财政绩效预算管理办法及相关财经管理职责的,依照本规定对行政首长问责。
第三条 财政绩效预算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预算编制过程中,未按规定报送专项项目绩效目标、绩效指标以及政府采购计划等的
(二)预算编制过程中,涉及社区管理与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社区公共服务、为民办实事等支出项目,未按规定听取社会公众和社区居民意见,并向社会公众公开的
(三)预算执行过程中,未根据绩效目标、相关工作任务和实际用款需求计划使用资金,造成财政资金不必要宕存的
(四)预算执行过程中,未按规定调整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的
(五)预算执行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擅自变更支出使用范围、扩大支出范围以及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预算执行过程中,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计划和国库集中拨付的
(七)预算执行结束后,未按规定及时对财政资金使用结果实施绩效评价的
(八)绩效评价结束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公开评价结果的
(九)绩效评价结果为D档(差)的
(十)对绩效评价结果反映的问题未及时、有效整改的
(十一)其他需要问责的行为
第四条 区财政部门、功能区域管委会、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需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行为,应当向行政首长问责的执行部门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并及时移送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