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起草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书面材料;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对形式要件不齐全的,应当要求起草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补齐或作退文处理。
第十二条 (法律审核)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法制办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法律审核。
法制办在审核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可以征询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在审核综改文件草案时,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听取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等意见。
第十三条 (审核意见)
法制办根据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核的具体情况,可以提出修改或退文的审核意见。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或作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提交审议)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法制办审核通过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综改文件草案经法制办审核后,提交区长办公会议预审。
第十五条 (审议和发布)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后,由起草部门根据会议精神进行修改并报请区政府发布。
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区长签署。
第十六条 (公布)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区长签署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区政府办公室在“上海·浦东”门户网站上公布。
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及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报》(以下简称“《公报》”)上公布。区政府在新区档案馆、新区图书馆以及各街镇等设立《公报》开放点,为公众提供免费索取和查阅服务。
规范性文件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七条 (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已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可以向区政府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备案)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