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规范性文件,可以由一个行政机关负责起草,也可以由一个行政机关牵头、相关行政机关配合起草(以下统称“起草部门”)。
起草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或专家起草规范性文件。
起草综改文件,起草部门可以会同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起草。
第七条 (听取公众意见)
起草规范性文件时,起草部门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听取公众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也可以通过“上海?浦东”门户网站(http:// www.pudong.gov.cn)、浦东市民中心向公众征询意见。
第八条 (公众意见处理)
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部门应当研究处理;未予采纳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九条 (征询相关机关意见)
起草部门拟就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征询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修改意见,并经本机关领导审查同意后加盖公章回复起草部门。逾期未回复的,可以视为无意见。
起草部门拟就综改文件草案后,还应当听取市相关机关的意见。
第十条 (分歧意见协调)
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存在分歧意见的,由起草部门负责协调。协调不成的,应当将分歧意见和处理建议报区领导组织协调。
市相关行政机关对综改文件草案有分歧意见,经协调不成的,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协调。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发布
第十一条 (报送材料)
起草部门报请区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报请区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请示;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纸质及电子文本);
(三)起草说明,内容包括起草目的、依据、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以及分歧意见协调情况等。拟作为综改文件的,还应当专门予以说明;
(四)起草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目录,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全文,区政府有关会议纪要和领导批示、指示等;
(五)征求意见的书面材料;
(六)起草部门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