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的通知
(浦府综改〔2007〕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顺利进行,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依据法定职权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规定所称的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文件(以下简称“综改文件”),是指区政府依据《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基本制度)
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法制机构审核制度、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制度、区长签发制度。
制定综改文件还实行区长办公会议预审制度。
第五条 (制定要求)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内容符合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并与相关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三)文字表述无重大错误或者缺陷;
(四)制定程序符合本规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简单重复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第六条 (组织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