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保障局关于鼓励扶持浦东新区社会工作者培训的实施意见
(浦劳保〔2007〕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要求,推进浦东新区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工)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提高社工队伍的整体水平,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扶持意见。
一、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
(一)新区户籍的失业人员、征地保障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在新区区域内从事社会工作的本市户籍人员参加社工初、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经鉴定考核合格后,给予全额的培训费用补贴。
(二)新区区域内高校毕业学年的本市学生参加社工初、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经鉴定考核合格后,给予50%的培训费用补贴。
(三)凡已获得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新区区域内从事社会工作的在职社工参加劳动部门认可的短期提升培训,给予一定的培训费用补贴。
(四)对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非上海户籍人员参加社工初、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经鉴定考核合格后被新区区域内用人单位正式录用从事社会工作的,给予50%的培训费用补贴。
二、实训基地建设
政府扶持建立浦东新区社工公共实训基地。建成的社工公共实训基地向参加社工培训的学员(含大专院校毕业学年学生)提供免费实训,用于提高社工的职业技能。
三、青年见习基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