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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内部审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内部审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内部审计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浦东新区内部审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维护财经运行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及社会公共资金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浦东新区审计局指导和监督新区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浦东新区内部审计师协会依照章程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执业指导和服务,依法履行行业管理职能。
  第七条 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管理使用社会公共资金金额较大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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