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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加大审计整改工作力度
  (一)健全审计整改工作联动机制。建立以区纪(监)委、组织部、财政局、发改委、国资委、审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审计整改情况,协调解决审计整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联席会议实行分工负责、分类督办的原则。事关财政资金的由财政局负责,事关财力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发改委负责,事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由国资委负责,事关违纪违规、行政责任追究的由纪监(委)负责,事关评价、考核等审计结果运用的由组织部负责。通过人、财、事、物主管部门的共同配合,形成多管齐下、联合推进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
  (二)建立审计整改报告制度。审计整改主要包括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审计建议、意见,审计报告中其他需要纠正的事项以及区委、区政府领导有关审计整改工作的批示等方面的落实。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对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
  被审计单位以及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和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报送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反馈审计整改措施的制定、落实和整改效果,以及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审计机关应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情况,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整改结果。
  区政府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或意见,定期、不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情况。
  (三)健全审计整改督查制度。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政府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特别是针对重大资金、重大项目的审计整改以及领导批示的内容,区政府办公室要跟踪督办,要以《督查专报》形式向区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督查结果。
  审计机关应在审计结果文书送达后3个月内进行回访,跟踪检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要加大对整改落实不力单位和部门的审计巡察力度,及时向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反馈情况,以防止违规违纪现象的蔓延。
  (四)强化审计整改责任追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单位,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进行责任追究。纪(监)委应按照新区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财政局应降低该单位预算、财务会计信用评定等级;组织部和其他有人事任免权、奖惩考核权的主管部门,应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考察任用干部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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