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通知
(浙委办[2011]135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办、国办《关于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通知》(中办发[2011]30号)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将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并对其职责任务和成员单位作相应调整,进一步充实工作力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任务
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是省委、省政府的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协调、指导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平安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协调、推动社会管理重要事项的解决;对各地各部门开展社会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和专项工作组在社会管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加强对社会管理有关重大问题的研究,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建议;协调、指导社会管理法规制度建设;办理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原有成员单位的基础上,调整为由60个部门(单位)组成: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外宣办、省委政法委(省委维稳办)、省编委办、省委610办公室、省委“两新”工委、省信访局、省人大内司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委、省政协社法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外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国资委、省广电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法制办、省金融办、省新闻出版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监局、省应急办、浙江保监局、杭州铁路办事处、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海关、省军区政治部、省武警总队、省边防总队、省消防总队。调整后,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