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滴漏、遗撒餐饮垃圾,在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五)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餐饮垃圾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餐厨垃圾标识,外观整洁完好。
第二十条 从事餐饮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和《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未取得前款规定许可的,不得擅自从事餐饮垃圾处置活动。
第二十一条 餐饮垃圾处置不得采用国家禁止、淘汰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或方法,须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二条 从事餐饮垃圾处置的单位除应履行《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第
二十八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遵守下列运行管理要求:
(一)除正常检修外,应保持餐饮垃圾处理设施持续稳定运行,检修应提前15天书面报告市城管部门;
(二)设置并定期检测、维护餐饮垃圾计量系统;
(三)禁止接收、处置未经过资质认证的单位或个人运送的餐饮垃圾;
(四)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理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五)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质量标准。
第二十三条 在餐饮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饮垃圾排入下水管道或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抛洒、堆放;
(二)将餐饮垃圾提供给无《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和《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
(三)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直接作为畜禽饲料。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级市城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的单位的名称、处置种类、经营场所等事项。
市环保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取得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餐饮垃圾处置单位的名称、处置种类、经营场所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市、区、县级市城管部门应定期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