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应为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取得。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各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
(一)陆地水文专业:水力学、气象学、陆地水文学、地下水文学、水文勘测、水文预报、水文水利计算、环境水利等;
(二)水资源规划及利用专业:工程水文学、水力学、工程力学、运筹学及系统工程、水利技术经济与水利水电规划、水资源规划及利用、灌溉排水、水利工程及水工建筑物等;
(三)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专业:水力学、流体力学、泥沙运动力学、水文学、结构力学、河床演变及河道整治、河流模拟等;
(四)农田水利工程专业:水文学、水力学、结构力学、上力学、建筑结构、农田水利学、水工建筑物、抽水站、农村水电站、水井排灌技术、水利工程施工等;
(五)水土保持专业:土壤学、地质学原理、土壤侵蚀原理、森林植物学、森林生态学、水文及水力学、水土保持林学、水土保持工程学、水上保持技术经济学等;
(六)水利水电动力工程专业:流体力学、机械设计基础。电工及电子学、自动控制原理、水轮机和水泵、水力机组调节、水力机组辅助设备、水电站自动化等;
(七)水利水电工程建筑专业:结构力学、水力学、岩土力学、工程水文、工程地质、建筑结构、水工建筑物、水电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工程经济学等;
(八)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专业:运筹学、电工电子学、建筑材料、结构力学、工程经济学、施工系统分析、水工建筑物、施工机构、施工技术、施工组织与管理等。
第二十条 本评价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科研课题复杂程度和大、中、小型水利工程等级,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行政职务、现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义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经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将由评委会办公室在相应的门户网站上对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现专业技术资格及取得时间等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第二十二条 申报参加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
(一)申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资格评审: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3.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的;
4.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曾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而受到处分,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5.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二)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含)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第二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重点江河”是指我省八大水系干流和主要支流。
(二)“流域规划项目”和“区域规划项目”,可根据其涉及范围和重要复杂程度,认定其相当的型别。如重点江河的流域规划、全省水利发展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均可视为大型项目。
(三)“主要贡献者”是指项目主要研究设计、施工管理者或技术决策并实施者。
(四)“获奖者”是指国家有关机构规定的获奖项目、课题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有个人获奖证书),“主要获奖者”是指排名前5位的获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