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撰写以下著作、论文之一:
(1)主编、参编或组编、编审过公开出版的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3万字以上);
(2)在省、部级公开发行专业报刊上发表过2篇以上署名为第一作者的专业论文。
第十四条 从事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掌握《
水法》、《
防洪法》、《
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水法律法规,熟悉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内容和方法,掌握施工程序、工艺和方法,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等。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主持小型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的经历,或承担过大、中型项目专业负责人工作,能解决小型以上工程施工管理、基础处理、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安装、测量放线等专业技术难题,能协调各工序间的技术工作;
(2)有指导水利专业工程师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大型水利工程施工建设和监理,或担任过中型水利工程专项施工建设和监理负责人,或主持小型水利工程施工建设和监理;
(2)主持编制水利工程施工计划、施工方案、投标文书、监理规划和细则、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
(3)作为技术负责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在施工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全面安全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工作中妥善协调各业务部门间的关系;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编写;
(5)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
(三)业绩与成果
1.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市厅级以上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或2项以上县级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
(2)获得水利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1项以上。
(3)主持完成大、中型水利工程施工建设项目1项以上(主要参与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小型水利工程施工建设项目2项以上(主要参与3项以上),工程质量优良,已通过完工验收,运行正常;
(4)主持编制水利工程施工计划、施工方案、投标文书、监理规划和细则、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2项以上,并已实施;
(5)主持招标的工程项目累计中标价达1亿元以上,或主持编制的各类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累计造价达1亿元以上。
(6)主要参与编写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1项以上,已被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施行;
(7)作为项目主持人或专项工程负责人,在主持完成的工程施工建设中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1项以上(主要参与2项以上),并科学地组织施工,工程质量优良,按期完工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2.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撰写以下著作、论文之一:
(1)主编、参编或组编、编审过公开出版的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3万字以上);
(2)在省、部级公开发行专业报刊上发表过2篇以上专业论文,其中至少1篇为第一作者。
第十五条 从事水利工程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掌握《
水法》、《
防洪法》、《
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水法律法规,熟悉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