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中型以上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技术工作,或主持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技术工作;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级以上防汛防台抗旱、水文、水资源、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农田水利、农村水电、农村供水、水土保持、水政监察、质量与安全监督等区域水利管理的技术工作;
(3)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制定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等,或参与编写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或按照工作计划独立组织实施;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水文测站的水雨情或重要水利工程的水情、工情等基础资料调查及资料整编工作;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水行政许可的技术工作,或参与解决水事纠纷或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的技术工作。
(三)业绩与成果
1.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县级以上科技奖项获得者,或市厅级以上优秀工程咨询奖、优秀调研报告奖等奖项的获得者;
(2)获得水利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1项以上;
(3)参与制定1项以上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等,并被批准实施;
(4)参与完成1项以上水利工程运行状况的鉴定分析,制定维修、除险加固实施方案,并取得实效;
(5)参与完成3项以上水行政许可、技术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等技术工作,并取得实效;
(6)参与完成3项以上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或水事纠纷的调解,并取得实效;
(7)参与完成3项以上水文测站的水雨情或重要水利工程的水情、工情等基础资料调查及资料整编工作,并验收合格;
(8)参与完成1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革新和推广应用,并取得实效。
2.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期间,撰写以下著作、论文之一:
(1)主编、参编或组编、编审过公开出版的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2万字以上);
(2)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上发表过1篇以上署名为第一作者的专业论文,或2篇以上署名为第二作者的专业论文。
第四章 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从事水利工程科学研究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掌握《
水法》、《
防洪法》、《
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水法律法规,具备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并对本专业范围内某业务领域技术较为精通,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大、中型水利工程应用科研项目的经历,具有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和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经历与能力,撰写过水利科研课题立项报告和技术成果报告;
(2)有指导水利专业工程师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市厅级以上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研究,或主持县级重点科研项目的研究;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省部重点科研攻关项目专项、专题或二级课题的研究;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的试验研究;
(4)主持大、中型水利工程应用科研专题项目研究;
(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编写;
(6)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成果,提出新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