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2009〕187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经贸委(经委、经贸局),水利(水电、水务)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发〔2004〕75号)的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水利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水利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人职发〔1994〕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为从事水利工程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生产运行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依据。其适用范围如下:
(一)科学研究
从事水利工程基础理论研究、科学试验研究、应用技术研究与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规划设计
从事水利规划、水利工程勘测、设计与咨询、环境评价、建设后评价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施工建设管理
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技术、施工管理、施工监理、工程概(预)算、造价咨询、审价、招标代理、设备安装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生产运行
从事防汛防台抗旱、水文、水资源、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农田水利、农村水电、农村供水、水土保持、水政监察、质量与安全监督等区域水利管理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是聘任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省水利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评审水利专业工程师资格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水利专业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
(二)通过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水利专业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
2.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水利专业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三)获得以下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