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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继承法若干意见的意见

  六、《意见》27条和理解。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在遗产总额中适当多分。
  七、《意见》29条的理解。,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先于公婆或岳父母死亡的,因非被继承人的子女,故不发生以一个代位继承(即不发生双代位的法律关系)。但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按《继承法》第十二十条规定取得继承权利后死亡的,则可由其继承人继承。
  八、《意见》32条的理解。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至二十年期间内分割遗产的,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不知而未提出请求,超过二十年,不得再行提起。
  九、对《继承法》第十四条《意见》32条的理解。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先于或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不发生代位继承或转继承。遗产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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