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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绩效指标要与绩效目标密切相关,要尽量使用反映最终结果的指标,指标设置应科学合理、量化可考。

  第十一条 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在预算编制时,由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项目内容等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评估建议,作为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主管部门、预算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形式性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经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较好的项目优先安排预算资金;不按规定要求编制绩效目标或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项目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投资评审工作,财政投资评审有关事项按照《北京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加强资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相关配置标准编制资产购置预算。

第四章 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要及时统计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中有关的绩效数据,按要求编制年度预算运行半年报告,并于半年终了一个月内向财政部门上报部门和项目绩效完成进度情况。

  当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采取矫正措施。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中,主管部门、预算单位提出的预算调整事项,要严格按照绩效管理的要求,重新上报绩效目标,并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涉及的政府采购有关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国库执行管理,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涉及的国库执行有关事项按照《北京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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