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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


  (一)侦查阶段,每件补贴1200元;

  (二)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1200元;

  (三)一审、二审、再审、自诉案件,每件补贴2000元。

  为同一受援人提供刑事辩护同时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以相应案件补贴标准为基数,增加补贴20%。

  第六条 民事诉讼案件,按审判阶段每件补贴2000元。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执行案件,每件补贴1000元。

  为刑事诉讼案件被害人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每件补贴2000元。

  为同一被害人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时代理刑事诉讼的,以相应案件补贴标准为基数,增加补贴20%。

  第七条 劳动仲裁、人事争议仲裁代理或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案件,每件补贴2000元,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同一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承办以下仲裁、诉讼、执行案件及非诉讼案件,以相应案件标准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一个受援人或者增加一件案件,增加补贴25%:

  (一)在同一案件中,为两个以上受援人进行代理的;

  (二)针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提出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两个以上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且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决定合并审理、执行或仲裁的;

  (三)第(一)、(二)项情形的案件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的。

  第九条 行政诉讼案件或者国家赔偿案件按照审判阶段,每件补贴2000元。

  第十条 同一法律援助服务机构代理法律援助案件有下列情形的,自第二个阶段起按照相应补贴阶段标准的50%予以补贴:

  (一)代理一个刑事案件的多个阶段的;

  (二)代理一个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的多个阶段的;

  (三)代理劳动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后再办理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案件的。

  第十一条 承办的法律援助事务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取证等情形的,应当先由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中心委托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律援助中心协助办理。对确需赴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并经法律援助中心同意的,对于异地办案产生的费用,参照《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确定的标准报销,并在社会律师办案补贴项目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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