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
(京财行〔2011〕2483号)
各区县财政局、司法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加强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
律师法》、《
法律援助条例》、《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北京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补贴发放行为,鼓励法律援助人员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根据《
法律援助条例》、《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对依据《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发放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包括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所需的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复印费、误餐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基本费用。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发生的需要向翻译人员支付的翻译费,应当列入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由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政策审核后,法律援助中心据实报销。
第四条 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以接待来访、来电、网络等形式为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或者为符合本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的群众免费代书的,每个工作日补贴150元。
第五条 刑事案件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确定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