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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锦州市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回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
  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须在2日内审核完毕,并通知缴费单位。
  第十九条 缴费单位职工或离退休人员发生增、减变化时,应当月在《申报表》中调整缴费基数和缴费数额,并持相关证明及资料进行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照上月《申报表》审核、调整后,办理缴费手续。
  第二十条 缴费单位当月未按规定及时申报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缴费单位,按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数额。
  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二十一条 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经核准后,可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自带支票或现金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按照核准的《申报表》自行到其开户银行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
  (三)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规定的申报核准程序后,银行可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从缴费单位基本帐户中划缴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缴费单位的实际缴费额(包括代扣代缴额)、代扣代缴明细表和有关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记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并按规定记录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该单位二项基金应缴额的份额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缴费单位及其职工建立社会保险档案和缴费记录,并负责安全、完整保存。缴费单位及其职工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向缴费单位职工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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