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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锦州市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条 缴费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缴费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在职职工花名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明细表。
  第十一条 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及提供的证件、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处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需要变更社会保险登记,应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需要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应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手续办理,并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罚款。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缴费单位保管,缴费单位在办理招聘、辞退职工手续或接受劳动监察时,应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缴费单位每年十二月份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验证手续。缴费单位须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验证手续方可办理劳动年检、劳动工资验证。
  《社会保险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如遗失的,应及时报告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持有关证明申请补办。

第三章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第十七条 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必须于每月15日前持《社会保险费缴纳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并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体工商户每年年初申报一次缴费数额,并按规定期限和数额一次性缴纳全年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数额即时审核,对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并按核定的数额办理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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