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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锦州市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锦州市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锦政规[199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企事业单位:
  《锦州市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锦州市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登记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是指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第三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国有企业(含原国有企业改为其他性质的企业,下同)、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符合参加保险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参加失业保险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含原经国务院批准养老保险实行行业统筹的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四条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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